北京大学信访注意事项
2017.11.04 08:10:22

一、信访人应当如何向北京大学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北京大学信访工作规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有权处理的单位负责人或信访联络人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提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或要求学校对信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写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络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及明确的请求。

       北京大学督查室的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办公楼107室。邮编为100871;电子邮箱地址为:administ@pku.edu.cn

       信访人如确需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请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北京大学信访接待室反映,地址为:北京大学资源西楼118室。接待来访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登记时间),节假日、寒暑假除外。

二、信访人可以就哪些组织和个人的哪些行为提出信访事项?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根据《北京大学信访工作规定》,信访人可以就北京大学各单位和个人提出如下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颁布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建议、意见和投诉、处理请求;

     (二)对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处理请求。

       根据《北京大学信访工作规定》,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事项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

     (四)信访事项的处理或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原单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

     (五)信访事项经教育部复核后,信访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校各单位提出信访请求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北京大学信访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有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

       信访人陈述完信访事项或投诉请求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请求的,一般应采取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北京大学信访条例》第14、15、16条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校的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或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占据接待场所或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北京大学信访条例》第27条,信访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对信访人予以书面答复。

六、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北京大学信访条例》第28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