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2017.11.04 07:52:21

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校发[2007]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学术行为,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确保研究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大学研究生,包括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条  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不得发生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二)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或发表时未征得合作者同意。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六)在承担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时,不履行工作职责要求。

    (七)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或原料,或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等违反实验安全的行为。

    (八)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偏离学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并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可分别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学业处理包括延缓答辩、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三)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  调查机构与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研究生院院务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第七条  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研究生院委托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关学院(系、所、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变更,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但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

    第八条  工作小组调查完毕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提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报告,报送校长会议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正式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九条  调查结论、处理或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情况制定相应的详细规定,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范经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