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2017.11.04 07:52:2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督查工作,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批示学校办理的公文和交办的事项;

    (二)学校承担的各种专项工作任务;

    (三)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及其它学校行政重要会议决议,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提案、建议、意见等办理情况;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议决议需要督查的事项,以及涉及学术道德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六)涉及危害学校公共形象问题的查证和处理工作;

    (七)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八)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九)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二条  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 

    对于确需立项督查的事项,督查室在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后,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督查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进行立项登记。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事项或复杂事项,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二)督查通知

    督查事项立项后,督查室向承办单位发出《北京大学督查督办通知单》。有关材料原则上原件留存,复制件由专人送至承办单位,特殊情况可电话通知或口头交办。对党政联席会、学校管理工作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督查室不再另发通知。 

    (三)督查催办

    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立项通知单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督查室。督查室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的督查事项,督查室对承办单位进行催办。

    (四)办结审核

    承办单位办结督查事项后,应及时撰写《北京大学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情况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学校督查室。对涉及几个单位的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应由各单位负责人会签后由主承办单位上报。督查室审核后,对于不符合交办要求的,督查室有权退回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对符合要求的报告及时向主管领导作书面反馈。

    (五)立卷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室对全部材料,包括领导批示、交办文件或交办通知书、办结报告等,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条  督查时限

    (一)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

    (二)未作具体办理时限说明的,特急件当天办结,急件3日内办结,一般件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复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查室说明情况,并填写《延期申请表》,由督查室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申请最多不超过2次,延期总时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四)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向督查室反馈。

    第四条  督查方式

    (一)催办督查

    对于常规性工作任务,督查室可通过督查督办通知单、约谈交办和电话催办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告任务落实情况。

    (二)现场督查

    对于学校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督查室可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工作组,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督查督办。成立督查工作组须请示学校领导同意。

    (三)全程督查

    对于一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根据学校领导要求,督查室可以全程参与有关单位的具体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督查,促进工作落实。

    (四)协调督查

    对于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般由督查室进行协调;对于重要督查事项或难点工作任务,督查室不能协调解决的事项,经学校领导同意,可以通过学校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协调,推动任务落实。督查室应安排组织好相关工作。

    (五)通报督查

    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全校各单位被纳入督查督办的工作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促进督查事项完成。

    第五条  督查要求

   (一)督查工作要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相互支持、归口办理。承办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定期向督查室反馈督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二)督查工作要讲求实效。承办单位对具体督查工作要积极办理、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督查事项有明确的结论。

    (三)督查工作要坚持保密原则。根据督查工作事项和内容,需要保密的,要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对有一定密级的文件和资料,严格按照公文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条  督查工作考核与奖惩

    (一)督查工作要实行工作检查和考核。学校督查室对各单位、各部门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及时纠正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末要对承办单位的督查工作任务量、办结率等进行统计和通报。统计结果作为单位一项重要工作指标纳入学校年度总结评比和绩效考评中。

    (二)对于完成督查工作情况较好的承办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程序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对于完成督查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或扣发、减发年度绩效奖金。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理。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经2010年11月2日第20次党政联席会(十一届党委第253次常委会,第75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