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法
2017.11.04 07:52:21

                               校发﹝2008﹞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充分发挥学术道德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北京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案》和《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专门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院系学术委员会是院系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机构,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对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和目标是,建立系统完善的学术道德规范,提升广大教师的学术道德水准,营造自由健康的学术氛围,维护术尊严,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完善和解释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的方针和政策,评估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受理个人、单位对本校教师的学术道德举报;
    (三)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两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各单位意见并征求学者建议确定,委员选任应考虑学科分布。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与办公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全体委员参加。全体会议负责审议学术道德委员会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完善;评估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对策;研究部署重大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工作;审议学术道德举报的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
全体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相关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组织、个人及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会议负责研究部署全体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具体落实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办校办督查室,负责学术道德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处理与协调。

第三章  举报与受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或院系学术委员会举报北京大学教师的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北京大学教师指北京大学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博士后、职员等,以及以北京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
    第十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写明被举报人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受理如下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擅自更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的;
    (二)抄袭与剽窃: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据为己有,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的;引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试验数据、调查结果而不加注明的;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报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的;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四)不当署名:未实际参加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的;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的;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的;将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的;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
对于北京大学教师可能存在的学术道德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亦可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不受理公民或组织提出的如下投诉和举报:
    (一)口头投诉或举报;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投诉或举报;
    (三)与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问题无关的投诉或举报;
    (四)属于学术争论问题的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应委托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院系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委托或举报人的直接举报后,应委托相关学科领域的三名专家学者组成初审小组。初审小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报告,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建议。院系学术委员会根据初审小组的建议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院系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初审报告及结论,应及时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如举报人不同意院系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初审结论,可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办公会议,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调查与审议

    第十五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作出受理决定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于15个工作日内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成调查小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人选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一般应由相关学术领域内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至少三名校内外资深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七条  正式调查以查证相关出版物、原始记录等书面资料为主,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口头陈述应有翔实的书面记录,并经陈述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调查小组的专家、学者应对被举报问题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独立判断,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组成人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委托调查的院系学术委员会。书面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和对事实的认定等内容。
    第十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院系学术委员会同意,调查小组可以延长调查时间。第二十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将书面调查报告分别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收到调查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对调查报告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在正式调查结束后应将书面调查报告、当事人申诉意见及相关材料及时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书面调查报告及举报人、被举报人申诉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全体会议,对被举报学术道德问题的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道德问题的审议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为原则。
    审议结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经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投票应由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向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同学等密切关系的;
    (三)与举报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在审议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
    对于回避申请,学术道德委员会或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在申请提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在此期间,学术道德委员会暂停对有关问题的审议。
    第二十六条  如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术道德委员会基于院系学术委员会调查结果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有异议,可通过学术道德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举报人或被举报人的申诉,学术道德委员会汇总有关材料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作出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学术道德委员会可视其情节,审议向有关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资格;
    (三)暂缓学术晋级;
    (四)调离教学岗位;
    (五)警告、记过、降级、停职、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建议,可以单独提出一项,也可以多项并提;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学术不规范行为,可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以谈话提醒的方式对对被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多次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人,学术道德委员会经调查核实,由委员会参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应由学术道德委员会送达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单位。
    有关单位应在处理建议的基础上,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单位,并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如对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和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2008年3月27日第68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